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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

所属栏目: 税务知识

阅读量: 152

发布日期:2021-04-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地方国家税务局局长办公室,驻公司注册: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改善税收经营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TZF[2018]199号),在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TZF[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推进和优化取消上海公司注册税收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进一步扩大立即行动的范围

(一)根据《通知》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即纳税人未办理涉税事项,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立即开具完税证明。

(二)根据《通知》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办理涉税事项但未收到发票的纳税人,如无滞纳金(滞纳金)和罚款,应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结算。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出具完税证明;如资料不全,可采用“承诺制”处理不足,承诺后立即开具完税证明。

(三)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纳税人,已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破产注销手续的,税务机关应立即出具完税证明,并按有关规定核销“死债”。

 

两个。进一步简化上海公司注册的税前业务流程

(1)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应先解除非正常状态,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再办理注销税务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打印相应税种及相关附加《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分批处理:

1.非正常情况下需要补办的增值税、消费税及相关附加申报均为零申报;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为零,以前的损失不予补偿。

(2)纳税人无需在注销前向税务机关申请终止《委托扣款协议》。税务机关完成注销税务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第三,进一步减少文件和材料的提交

实行实名制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免于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a) 《税务登记证》(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复印件);

(四)工程竣工证书、验收证书等相关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加强注销手续优化是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松管制服务”改革、优化经营环境的重要举措。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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