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哥边肖最近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2021年9月,A公司要求王师傅搬运办公桌椅,并支付王师傅现金480元。王师傅提供了一张手写的收据。这个“白条”可以税前扣除吗?
回复:
可以记录,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6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持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开具的发票)税前扣除;对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规模零星业务的个人,其费用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者收据、内部凭证税前扣除,收据应当载明收款人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据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规模零星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从事应税业务的个人销售额不得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50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范围如下:
(1)如按期缴纳税款,每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含)。
(2)按次纳税的,在-每次(日)销售额为300 500元(含此金额)。
案例二
某公司2018年11月采购了一批50万的商品,当月售出。由于当月没有收到发票,货物是根据收据、合同和银行付款单据记录的。后来由于取消了供应商,再也拿不到采购发票。这些“白条”可以税前扣除吗?
回复:
可以记录,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对方依法注销、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原因,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取得发票的,经相关资料确认支出真实性后,可以税前扣除相应支出。 #p#分页标题#e#
企业在补充、更换发票等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充、更换发票等外部凭证,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经以下资料确认费用真实性后,可以税前扣除费用:
(一)未能补发或更换发票等对外凭证的证明材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业户、破产公告等));
(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或者协议;
(3)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材料;
(5)货物进出仓库的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记录等材料。
注:前款第1项至第3项为必要信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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