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增税免税额?
答:增量税额是指2019年3月底新增的税额。
2.为什么只给增量部分退税?
答:增量部分的退税,一方面是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出于经济承受能力的考虑。如果股票退税和增量税额一次性到位,短期内财政负担不起。所以这次只退增量部分,存量部分根据情况逐步消化。
3.为什么要设置连续六个月的增量税额大于零,第六个月的增量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
答:这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连续六个月的增量税额大于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税额减免,依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时间内消化。所以,要给退税;不低于50万元是退税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的退税会影响行政效率,增加纳税人的税负。
(注:根据《公告第84号》,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条件之一是“从2019年6月1日起,增量税额大于零”。)
4.纳税信用等级为M的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退税的要求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申请退税增量税额的要求。
5.纳税人申请退税时,纳税信用等级应在什么时候决定纳税人是否符合要求?
答: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当期的纳税信用等级,判断其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时符合要求,以后水平调整为C、D级的,税务机关不收回已退税款。但以后纳税人再次申请退税时,如果信用等级为C或D,则不能再次享受该政策。
6.为什么要限制税务机关在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两次以上偷税的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第一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将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除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员外,津贴退税均按刑法标准进行规范。 #p#分页标题#e#
7.申请退税的条件?
答:有五个条件。一、从2019年4月纳税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抵税大于零,第6个月增量抵税不低于50万元;二是税收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无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第五,从2019年4月1日起,他们没有享受过“先收后还”或“先收后还”的政策。
(注:根据《公告第84号》:从2019年6月1日起,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从2019年7月起及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增量抵免:1。增量税收抵免大于零;2.税收信用等级为甲级或乙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无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4.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他们不再享受“被征收后立即返还”或“被征收后返还”的政策
9.关于退税流程,为什么一定要在申报期内申请?
答:免税额为一小时,随各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而变化。因此,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内完成,以免影响退税金额的计算和后续核算。
10.申请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出口货物和服务与跨境应税行为同时发生,应如何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和服务,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退税方式的,在免退税后,仍符合减免税要求的,可以申请退还减免税,也就是说要按照“先免退税,后留退税”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如果采用免税方式,相关进项税不得用于退税。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获得退税优惠后应如何核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获得已退抵税额后,应相应减少当期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反映。
12.5月增加的学分
答: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p#分页标题#e#
13.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计算?
答: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14.纳税人未实际取得即征即退税是否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能否退还留抵税额?
答:纳税人如在2019年3月31日前申请即征即退且符合政策规定,在4月1日后收到退税款,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申请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则不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
15.如果即征即退企业(例如融资租赁企业)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是否可以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因此,选择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并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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