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后,财税问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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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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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22
有限责任公司,多数都是由几个股东组成的。股东之间经常也会出现一些分分合合的事情,所以实务中就经常出现部分股东退股的情形。
一、退股方式
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有三种方式:转让股权、公司回购股权、法院解散公司。
(一)转让股权
股东可以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及第三方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权,这是最为常见的退出方式。这种退出方式需留意的是公司的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包括视为同意转让的情况),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回购股权
公司回购股权指该公司向其股东回购股东持有该公司的股权,一般包括两种途径:公司减资(公司和股东意思表示一致)及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的法定救济权利)。
1.公司减资
公司减少该股东持有的注册资本并向该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这种退出方式需包括股东会作出减资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必须在法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公司须履行法定的公告程序。
2.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三)法院解散公司
法院根据股东的请求解散公司以达到股东退出公司的目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当然,股东们也会本着"好聚好散"的愿望,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之间的分歧,只有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撕破脸皮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