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所得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意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总收入在每个纳税年度扣除成本、费用和亏损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的个人生产经营收入。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 ~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每一个合伙人都是纳税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免费注册公司,全程代办,一站式服务
200人专业团队,1天出执照,7天办结
上百位资深专家顾问一对一服务
资料不外泄安全保密
© 2021 上海公司注册_嘉定公司注销_税务代理_壹阁财务版权所有 上海毫米seo 版权所有:上海公司注册_上海注册公司_财务代理_壹阁财税 备案号:沪ICP备090888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