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停业/复业税务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停业登记,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复业。
1.纳税人申请歇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歇业原因、歇业期限、歇业前纳税情况及发票的接收、使用和保管情况,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应当保存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发票领购簿、未使用的发票和其他税务凭证。
2.停业期间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
3.停业期满后纳税人未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4.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取并启用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和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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