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哪些费用不得扣除?纳税年度发生的损失允许赔偿吗?
答: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费用不予扣除:
(1)个人所得税;
(2)滞纳金;
(三)罚款、罚金和罚没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要求的捐赠费用;
(5)赞助支出;
(6)个人和家庭支出;
(七)与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费用;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扣除的费用。
个体工商户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下年,由下年的生产经营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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