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名称变更后原先的合同会失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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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21
在司法实务中有的用人单位变更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等事项后,有了这些新的变化后,用人单位因更改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等事项后拒绝履行劳动合同,理由是先前的劳动合同与现在有变化的用人单位无关;而劳动者一方也因担心用人单位更后自己的工龄问题,认为原单位名字变了、法定代表人变了,原单位是不存在了,进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等要求。
因此,无论是因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进而引发了劳动纠纷。这种用工主体的名字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对原来的合同到底有没有影响呢?
对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的名字只是代表一个用人单位的称谓,用人单位的名字发生了变更,仅是这种称谓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不产生任何的影响。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都是代表用人单位这个组织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实施的职务行为,由这个组织承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以变动,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的后果由单位承担没有改变,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依然有效。
所以,根据该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变更了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的,原劳动合同是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不能单方面改变,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工龄也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