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充分确认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会计法》修订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则,允许那些不具备会计条件的单位或会计人员委托相关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2、根据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从事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这为簿记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中介。
3、同时,为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簿记管理暂行办法》号文件,对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双方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并对义务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重新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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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簿记是指经批准可以建立会计代理人簿记服务并受独立会计单位委托进行簿记,簿记和簿记会计咨询服务的组织。社会会计服务活动。
代理簿记的主体是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簿记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簿记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簿记资格的中介机构。
代理人簿记的对象是一个独立的会计单位。在会计机构或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相关机构中,如果没有专职会计人员,则应建立会计科目;
代理簿记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处理簿记,簿记,会计等业务;
代理记账的性质是社会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反映。代理簿记的执法是为了澄清和规范受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是否选择“会计”取决于单位是否配备了专职会计人员。这应该由每个部门根据自己的会计业务需求来决定。
通常,单位的规模,经济业务和金融收支的复杂性以及运营和管理要求是确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
单位大,经济活动大,财务收支大,管理和管理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建立独立的会计机构,由专职会计人员组织经济活动和财务核算。 ,有效的会计监督,确保会计工作效率和会计信息质量。
由此可以看出,代理会计的委托单位应该并且必须是一个小型经济组织和一个应建立帐户的个体工商户。
至于什么是小型经济组织,中国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通常可以根据注册资本,销售,员工和总资产做出全面判断。 #p#分页标题#e#
应当核算的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事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不免除建立账户的义务。这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6月19日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设暂行办法》中找到。
应该明确指出,一个单位是否有专职会计人员应由该单位本身决定,但必须建立一个帐户,并且该帐户的建立是否最终将由行政部门批准。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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