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新的注销税收政策,总结了注销税收应掌握的七个要点。
1。注销的三种情况
(一)纳税人解散、破产、被撤销等。并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并在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涉及税务登记机关变更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转移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撤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2。注销登记前应完成的事项
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发票、税务登记证等税务凭证。
提醒:实行“三证合一、一证一码”注销办法的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填写《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开具完税证明。
纳税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单注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去向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1) 不办理涉税事项的;
(2) 已办理涉税事项,但未开具发票的,无滞纳金(滞纳金)、罚款。
(1)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单注销的纳税人:未办理涉税事项,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手续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时出具完税证明。
(2) 对已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单注销的纳税人:已办理涉税事项但未开具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和罚款的,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手续。信息完整的,税务机关立即出具完税证明;信息不完整的,可以采用“承诺制”处理,承诺后立即出具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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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纳税人,根据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注销“呆账”的完税证明规定。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全面注销的纳税人:未处于税务稽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罚款,已缴纳、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化即时结算服务,采取“承诺制”解决短板,即纳税人办理销项时信息不完整的,可以在作出承诺后,由税务机关立即出具完税凭证。
(1) 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的纳税人;
(2) 控股母公司的税收抵免水平为A级m纳税人;
(3) 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企业,引进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认可的人才或者行业带头人;
(4) 不纳入税收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的固定个体工商户;
(5)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提醒:纳税人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补齐材料,办理有关事项。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纳入d级税收抵免管理。
(1) 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在办理销项前,需要解除非正常状态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打印相应的税种和相应的零批申报附加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处理:
1。非正常状态下需要补充的增值税、消费税及相关附加申报均为零申报;
2。非正常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额为零,不存在弥补以前亏损的情况。
(2) 纳税人在注销税款前,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终止《委托扣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理销户手续后,委托抵扣协议自动终止。
(1) 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在办理销项前,需要解除非正常状态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打印相应的税种和相应的零批申报附加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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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正常状态下需要补充的增值税、消费税及相关附加申报均为零申报;
2。非正常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额为零,不存在弥补以前亏损的情况。
(2) 纳税人在注销税款前,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终止《委托扣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理销户手续后,委托抵扣协议自动终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函〔2015〕48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税处理程序的通知(税资发〔2018〕149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力度推进取消税收程序优化的通知(税资发〔2019〕6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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