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已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企业的财务处理来看,往往具有以下特点:
1、虚拟购买,签假合同或者根本没有购买合同;
2.没有入库单或制造假入库单,没有相关的发货收发单;
3.进项、销售、存款账户记录混乱,对应关系不清;
4.长期应付款未支付,或资金来源不明;
5.从银行对账单来看,资金闲置现象比较明显,付款后被转回;
6.与客户关系单一,除了“购买”和“支付”之外,没有其他关系;
7.与某客户的采购时间相对固定且集中,资金进出频繁;
8.采购区域相对集中。
根据以上疑点,可以进一步追查业务单位,如果存在以下情况,迹象更加明显:
1.供应商多为个体户,经营期不长。这些企业中,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有的已超过经营期限,有的已被工商部门撤销。
2.经营范围广,品种全,如建材、五金交电、化工原料、纺织塑料、汽车配件、电子产品、摄影器材、农副产品等。
3.注册地址不明确,东拼西凑,调查无效。
4.有些企业根本不存在,却盗用他人名义进行非法活动。
为防止经济犯罪的发生,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申报纳税时不得抵扣:
1.未经真实购销业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2.未支付的,或者已经通过其他渠道支付并转回的,不予扣除;
3.有真实的采购业务,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是卖方开具的,不得抵扣;
4.盗用他人名义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5.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的发票不得抵扣。
总之,在买卖经济活动中,票、货、款必须一致,否则,一旦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被抵扣,开假票或假票即属违法,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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