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是指在中国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及其实施条例,外国投资者在出资方式方面应遵守以下法律法规:
(一)合营各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二)外国合营者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是真正符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是故意用落后的技术设备作弊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
(三)外国合营者投入的机器、设备或其他材料,应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其价格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材料的现行国际市场价格。
(四)外国合营者投入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显著提高现有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提高生产效率;
可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五)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出资的,应当提交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材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有效状况和技术特征、实用价值、定价的计算依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定价合作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六)外国合营者投入的机器、设备或其他材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2.除现金出资外,其他出资方式的评估价值应在合营合同中规定,实际价值低于评估价值或确认价值时的补缴时间、违约责任等。以约束合同双方,使合资企业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
3.为避免外国投资者在出现提供的机器、设备或技术不能满足合资企业的生产需要,从而导致合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合资双方应根据项目的技术要求,对合资项目进行严格论证,分析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机器、设备和技术是否满足项目要求。
4.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合营各方应在合营合同中规定出资期限,并按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足额缴纳。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纳出资的,合营各方的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缴纳。合营一方未按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纳或付清出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督促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纳或付清出资。否则,视为违约方放弃合营合同中的所有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在期限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另寻合营方承担合营合同中违约方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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