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注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总监。
第三十五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注册上海公司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协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或者注册上海公司,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4)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签订合同或经营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寻求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公司类似的业务;
(6)接受他人和本公司交易的委托;
(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注册上海公司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Xi股东会议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必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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